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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野公园设计标准_郊野公园设计标准最新

zmhk 2024-05-22 人已围观

简介郊野公园设计标准_郊野公园设计标准最新       在当今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郊野公园设计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今天,我将和大家探讨关于郊野公园设计标准的今日更新,以期为大家带来新的启示。1.公园用地

郊野公园设计标准_郊野公园设计标准最新

       在当今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郊野公园设计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今天,我将和大家探讨关于郊野公园设计标准的今日更新,以期为大家带来新的启示。

1.公园用地属于什么性质

2.如何提高公园建设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3.2019年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新修版)

4.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

5.北京市绿化条例的规划建设

郊野公园设计标准_郊野公园设计标准最新

公园用地属于什么性质

       公园用地属于公共事业性质的用地。

       建房需规划局、城建局批准,且不可变相或变通为商业用地。如进行商业服务,属于事业性收费,收入应进账于当地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别地方实行承包经营另当别论。但建房仍需上述单位批准。

       公共事业性质的用地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致力于保障社会进步和发展,具有社会公益的性质。公共事业单位仪器技术和人力资源为公众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或者产品,他需要消耗资源,而这些资源是由国家提供的。

       一、公共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区别

       公共事业单位的研究对象是国家、政府与社会公共组织的公共事务及其 管理过程,而事业单位管理的研究对象是工商企业及其经营过程。

       两者的具体差异在于:

       1、管理目的不同,公共管理的目的是谋求社会公共利益,事业单位管理的目的是谋求组织利润;

       2、管理性质不同,传统的公共管理具有垄断性,工商管理则具有竞争性;

       3、管理手段不同,传统公共管理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经济手段;工商管理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之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

       各类事业机构都为公立机构,资产都属国有;政府决定事业单位的设立、注销以及编制,并对事业单位的各种活动进行直接组织和管理;各类事业单位活动所需的各种经费都来自于政府拨款。

       二、公共事业性质用地

       用于建设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公园区,郊野公园区,历史文化街区,开发区等一定政策性的规划用地

       公园地属于公共事业性质的用地,建房需规划局、城建局批准,且不可变相或变通为商业用地。如进行商业服务,属于事业性收费,收入应进账于当地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别地方实行承包经营另当别论。但建房仍需上述单位批准。公共事业性质的用地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致力于保障社会进步和发展,具有社会公益的性质。公共事业单位仪器技术和人力资源为公众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或者产品,他需要消耗资源,而这些资源是由国家提供的。

法律依据

       《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园,可以申报国家重点公园:(一)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

       (三)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良好;

       (四)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园林历史悠久,代表一定时代的优秀园林作品,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2.利用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因地制宜建造公园,展现中国风景园林的设计艺术,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3.公园的人文景观与中国的历史文化、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等相联系,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

       4.在濒危动植物研究和保护、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宣传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保护价值;

       5.公园内历史遗存、动植物资源丰富,自然地质独特,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

如何提高公园建设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上海的浦江郊野公园位于闵行区浦江镇滨江地带,并且这里还有多处主题园区,园内游玩项目众多,并且能够体验到不同的游玩体验,那么浦江郊野公园的门票多少钱,有哪些好玩的地方。

门票价格

免费

       奇迹花园50元

       儿童:儿童1.3米(不含)以下,免费

       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70周岁及以上周一至周四免花展门票,周五、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正常购票

       军人:现役军人凭本人《现役军人证》证免花展门票,免费

       残疾人:凭残疾证免花展门票,免费

开放时间:

       11月1日-次年4月30日06:00-18:00

       5月1日-10月31日08:00-21:00

浦江郊野公园简介

       浦江郊野公园位于闵行区浦江镇滨江地带,一期5.82平方公里,以“郊野、艺术、秋景”为主题,以“宜水则水、宜林则林、宜农则农”为原则,设计规划了五大主题片区:活力森林区、奇迹花园区、柳鹭田园区、森林游憩区、滨江漫步区;兼顾“林、花、农、岸、水”五大主题风貌。园内共有35个景点,22个艺术专项,还有研学、卡丁车、垂钓、足球体育等文娱项目,不同的游线将带来不同的体验。

游玩攻略

奇迹花园区

       奇迹花园位在浦江郊野公园中部,从1号门进入,映入眼帘的是“花精灵城堡”,作为园内的标志性建筑,它被各色花蕊包裹。站在花精灵城堡上向下俯瞰,一片一万六千平的奇迹花毯壮观又富有激情,衬托出远处芙罗拉教堂格外纯洁高尚。在奇迹花毯边有着542米长的天空之桥,让您在任何角度,均可尽览这个浪漫多彩的鲜花世界。

       花毯的北边的梦幻花谷,与热情澎湃的花毯相比,杜鹃花们、绣球花们静静的“居住”在里面,奇趣拙朴的山石散落其道路蜿蜒,更像是一座世外桃源。

       风景秀丽的静湖是一座人工湖,占地3公顷。您可以在岛上休憩,也可以在漫花堤沿湖而行,尽看湖光水色。静湖北边的水岸花园是以“海绵城市”的环保理念,通过多层叠的植物规划,净化着进入湖泊的雨水。

       “精灵树剧场”里,有着一位树爷爷给小朋友讲森林的故事,有趣的“花姑娘的长辫子”、种子堡,还有洛克王国冒险岛,让孩子们感受大自然的魅力。玩累了,就来马可波罗亲子餐厅、湖畔花影餐厅等特色中西美食任您挑选。

活力森林区

       活力森林区位于浦江郊野公园的东北部,占地19.27公顷。区域内树木茂盛、林荫掩映,既拥有自然景观----林下花溪,又建有森林运动场、运动长廊和森林演艺剧场。在这里,游客可以在室外滑板场、林中篮球场、环形漫步道和休闲运动区锻炼身体、放松身心,也可以在森林演艺剧场聆听森林音乐会、观赏演出。

       “蹴鞠屡过飞鸟上,秋千竞出垂杨里”,森林运动场包括运动休闲场、室外滑板场、林中篮球场及环形漫步道等,它为前来休闲游憩的游客提供舒适便利的运动健身场所。森林运动场让游客在自然幽静的环境中充分享受绿色健康慢生活。北侧运动长廊里有着适合小朋友玩的沙坑等设施。

       “寻花时傍碧溪行,看云独倚青松坐。”林下和溪边遍布着各种以花为主题的造型,一年四季鲜花盛开,种类繁多。游客可以在绿意与芳香中尽情呼吸,穿林而过,栈道旁散布五六个“森林大喇叭”,细细聆听,风声、鸟叫、虫鸣,大自然的呼吸声似乎就在身边。

柳鹭田园区

       柳鹭田园区在郊野公园的东南部,占地61.27公顷。东晋至南北朝时期的诗人陶渊明在《归园田居》中写道:“开荒南野际,守拙归园田”。柳鹭田园区就是按照《归园田居》的古诗意境,在原有的田、园基础上,重新打造的可种植、可采摘、可观赏、可享美食的综合农艺互动体验区。

       从5号门进入后,迎面可见一位美丽的女子,她等候已久。她就是浦江郊野公园的主人公——浦小江。她从小在浦江长大,如今成年的她对浦江充满着儿时的记忆、充满着深深的留恋。她常常梦到小时候的一些场景,记忆中最深的印象是远处那一片片向日葵田,在太阳的照射下散发出金**的光芒。

       陶渊明的《归园田居》写道:“守拙归园田”。回归田园成为了繁忙都市人心中一个美好的梦想。这里正是都市人们田园梦想之地,有着白鹭、香樟,更能体验园艺、林中探险、水岸露营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一条约600米的香樟大道,树龄均超过20

       年,树冠高大浓密,重重叠叠、隐天蔽日,远远望去宛如一条天然的森林廊架,是夏日避暑遮荫的好地方。

森林游憩区

       森林游憩区在浦江郊野公园的中西部,占地200公顷,它是一个集森林探险、森林亲子活动、森林健身,乡土植物保育及科普教育为一体的综合性森林游憩区域。这里保留的成片原生态林地,绿树成荫,芳草萋萋,野趣无穷。游客可以在这个静的美环境中游憩,体验亲子活动,探索森林秘密,学习科普知识。

滨江漫步区

       在公园的西部,滨江漫步区占地209公顷。它以黄浦江为背景、以滨江大道为轴线、以历史人文遗迹为衬托,具有沿滨江徒步观景的园区特色。

       这里留存着黄浦江上唯一一条标准轨距铁路——吴泾火车轮渡遗址。这也是黄浦江上唯一使用过的火车轮渡。这里曾一度“风光无限”,如今虽然已繁华不再,但游客仍可以看到这份工业时代的历史印记。

       沿着4

       公里的滨江大道漫步,枝繁叶茂、绿树成荫;江风拂面、江水粼粼,“千秋钓舸歌明月,万里沙鸥弄夕阳”,特有的滨江资源与成片黄浦江涵养林形成了一道独特风景线,让人流连忘返。

2019年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新修版)

       为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切实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健身等生活需要,切实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公园是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产品,是供民众公平享受的绿色福利,是公众游览、休憩、娱乐、健身、交友、学习以及举办相关文化教育活动的公共场所,是城市绿地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承载着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重要功能。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公园事业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群众对公园的数量、内涵、品质、功能、开放时间与服务质量等方面需求不断提高;二是随着社会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市民群众休闲需求的增加以及公园的免费开放,公园游客量急速增长,节假日更是人流剧增,公园的安全、服务、维护等方面压力不断加大;三是城乡统筹发展对公园类型、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四是城市道路拓宽、地铁修建、房地产开发以及“以园养园”等变相经营对公园的用地范围、公益属性及健康发展都造成威胁。

       各地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精神文明和安定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公园建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生态、低碳、人文、和谐的理念,始终坚持公园的公益性发展方向,切实抓好公园建设管理工作。

       二、强化公园体系规划的编制实施

       各地要在编制或修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本着“生态、便民、求实、发展”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构建数量达标、分布均衡、功能完备、品质优良的公园体系。一是适应城市防灾避险、历史人文和自然保护以及市民群众多样化需求,合理规划建设植物园、湿地公园、雕塑公园、体育公园等不同主题的公园,并确保设区城市至少有一个综合性公园。二是与城市道路、交通、排水、照明、管线等基础设施相协调,统筹城市防灾避险及地下空间合理利用等发展需求。严格控制公园周边的开发建设,合理设置自行车停放场地、预留公交车停靠站点,限制公交车之外的机动车通行,并保障公园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三是在保护、改造提升原有公园的基础上,按照市民出行300-500米见公园绿地的要求,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城中村改造、城乡统筹建设、弃置地生态修复等,加大社区公园、街头游园、郊野公园、绿道绿廊等规划建设力度,确保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0%。四是将公园保护发展规划纳入城市绿线和蓝线管理,确保公园用地性质及其完整性。

       三、加强公园设计的科学引导

       各地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尊重科学、顺应自然、低碳环保的公园设计理念,从设计环节上引导公园建设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发展道路。一是严把设计方案审查关,防止过度设计。公园设计要严格遵照相关法规标准,严格控制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等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保证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65%;严格控制游乐设施的设置,防止将公园变成游乐场;严格控制大广场、大草坪、大水面等,杜绝盲目建造雕塑、小品、灯具造景、过度硬化等高价设计和不切实际的“洋”设计。二是以人为本,不断完善综合功能。新建公园要切实保障其文化娱乐、科普教育、健身交友、调蓄防涝、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并在公园改造、扩建时不断完善。三是突出人文内涵和地域风貌。要有机融合历史、文化、艺术、时代特征、民族特色、传统工艺等,突出公园文化艺术内涵和地域特色,避免“千园一面”。四是生态优先、保护优先。要着力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地形、地貌以及湿地、生物物种等资源和风貌,严禁建造偏离资源保护、雨洪调蓄等宗旨的人工湿地,严禁盲目挖湖堆山、裁弯取直、筑坝截流、硬质驳岸等。五是以植物造景为主,以乡土植物、适生植物为主,合理配植乔灌草(地被),做到物种多样、季相丰富、景观优美。

       四、严格公园建设过程的监管

       各地要在保护好现有公园的基础上,有序建设新公园,合理改造提升、扩建老旧公园。一是切实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项目从招投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专业化监督管理,确保严格遵照规划设计方案和工艺要求,安全、规范施工建设。二是以栽植本地区苗圃培育的健康、全冠、适龄的苗木为主,坚决制止移植古树名木,严格控制移植树龄超过50年的大树;严格控制未经试验大量引进外来植物;严禁违背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反季节种植施工、过度密植、过度修剪等。三是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审计,对违反规划设计方案施工、违规采购等要严肃查处,对不符合绿化强制性标准、未完成工程设计内容的公园建设项目,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四是切实加强对公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养护管理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利、交通、房产等各相关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发布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养护、监理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诚信等情况,及时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及处罚结果。五是积极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及中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提升公园品质和功能。

       五、深化公园运营维护管理

       (一)严格运营管理,确保公园公共服务属性。

       公园是公共资源,要确保公园姓“公”,严禁任何与公园公益性及服务游人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一是严禁在公园内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茶楼等;严禁利用“园中园”等变相经营。二是禁止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资产转由企业经营、将公园作为旅游景点进行经营开发。三是严禁违规增添游乐康体设施设备以及将公园内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个人经营。

       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园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检查清理情况及时报送城市人民政府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并督促整改。

       (二)强化绿线管制,保障公园绿地性质。

       公园绿地是城市绿地系统最核心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一是禁止以开发、市政建设等名义侵占公园绿地。二是禁止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三是严禁借改造、搬迁等名义将公园迁移到偏远位置。经过公示、论证并经审核同意搬迁的公园,其原址的公园绿地性质和服务功能不得改变。四是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其景观和功能的建设项目及公园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市政工程建设涉及已建成公园的必须采取合理避让措施;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征得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实施。

       (三)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公园运营安全有序。

       公园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安全督查机制,保障公园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营。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或设置游乐项目必须首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严格审查和公示管理,必要时需组织论证和听证。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必须合理设置防灾避险设施,并确保出现灾情时及时开放、功能完好。

       各地公园要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制订公园管理细则,明确公园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游人等的行为准则,以优质服务游人为基本宗旨,倡导文明游园。一要保障公园内所有餐饮、展示、娱乐等服务性设备设施都面向公众开放。二要按功能分区合理设置游览休闲等项目,积极组织开展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和文化节、游园会、书画展等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低级庸俗的活动进园。三要加强卫生保洁以及公园内山体、水体、树木花草等保护管理,确保公园水质清新、设施干净、环境优美。四要加强游园巡查,制止和清除黑导、野泳、野钓、烧烤等行为,杜绝噪声扰民、商品展销、游商兜售等。五要加强对旅游团队的管理,讲解人员须持证上岗,对历史名园、遗址保护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湿地公园等,要实行专业化讲解。六要严格限制宠物入园(宠物专类公园除外),严禁动物表演,严格限制机动车辆入园。

       (四)加大管养投入,保障健康永续发展。

       要本着“三分建设七分管养”的原则,在切实加大养护管理投入的同时全面推进公园管养专业化、精细化。一是从实际出发,制定公园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和定额标准,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保障公园管养经费足额到位、保证专业化管养水准。二是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建设公园人、财、物以及游园、服务等数字化管理平台,健全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和动态监管机制,提高对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产等资源保护效力和公园综合管理效能。三是加大科研投入,积极开展引种驯化、物种资源保护、水质净化水生态保护等实用性、前瞻性研究。四是积极探索研究公园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公园等级类型和功能的不同,在收费标准、资金投入、考核检查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在标准完善、考核和监管机制健全的基础上,对公园卫生保洁、安全保卫以及防治病虫害等养护作业可实行社会化管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管理责任。

       城市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把公园建设管理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在理念引导、规划控制、资源协调、资金投入、政策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强化主导作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制订完善公园建设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度以及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指导、监督公园管理机构正常履行职责,并对辖区内公园运营管理等组织考核并跟踪监督。

       (二)完善公众监督。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园建设管理全过程监管体系,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营造“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百姓支持”的良好氛围。已建成开放的公园,要及时面向社会公示公园四至范围及坐标位置,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公园要建立自律自治和举报监督机制,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接受公众、媒体监督,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公园的维护、管理,促进公园规范运营、和谐发展。

       (三)健全动态监管。

       各地要建立公园登记注册、普查清理、督查整改等动态监管机制,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公园建设管理及跟踪督查情况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各地上报信息及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情况组织重点抽查和专项调查,并及时通报违规情况。

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修正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热带滨海花园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适用《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为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城镇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保护和管理。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具体工作。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辖区园林绿化的具体工作。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和经常性绿化的组织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林业、土地、建设、水务、交通、旅游、民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达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热带滨海资源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以省树椰子树和省花三角梅为基调的热带滨海植物景观,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营造多样化的园林绿化景观。

        第七条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提高园林绿化的科技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履行绿化城镇和保护绿化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创建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自建、捐赠(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鼓励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但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在城镇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预留服务半径500米、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本市绿地指标应当达到或超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标准。其中,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8%,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一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江河湖泊管理范围沿线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园林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本市城市绿线的管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按照不同用地的类别,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删除第二款)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绿地率指标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一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5%;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中高层住宅为主的二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0%;

        (二)旅游度假酒店不得低于45%;

        (三)工业园区不得低于20%;

        (四)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五)其他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执行。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第十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无法达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批准可适当降低绿地率,但不得低于标准的80%:

        (一)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

        (二)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

        (三)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工程项目;

        (四)其他有特殊原因确需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

        (删除第三款)

        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比规定标准降低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及时函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全市的园林绿化管理信息化系统,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现有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土地、规划、住建、城管、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市园林绿化相关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对城市园林绿化的监测和监控作用。

        第十六条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专门的区域,作为纪念林、志愿林等林木的种植场所,并会同旅游、民政等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游客或者单位种植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等活动。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对市民、游客或单位种植的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的树木应当加强养护和管理,并可以根据种植者的意愿设置标志牌。

        市民、游客也可以自行到有关管理机构划定的专门区域种植纪念树或志愿树,并设置标志牌。

        第十七条城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7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7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60%。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10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80%。

        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70%。

        街道绿化建设应当注重遮荫防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沿海及河岸边应当营造绿化防护林带或风景林带,注重防风、防潮、防汛和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八条在确保建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条件下,鼓励建设绿荫停车场,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证书,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绿化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设计的建设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和绿化规划用地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

        第二十三条禁止非法占用城镇绿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第二十四条因城镇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造成植物和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申请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批准,并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临时占用城镇绿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审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现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移植树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加强养护管理,确保树木成活。

        第二十七条申请移植公园绿地内的树木、市政行道树以及单位附属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移植100株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批准,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处一次移植100株以上(含100株)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审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严格限制砍伐树木。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

        (三)妨碍交通或者危及市政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五)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六)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九条申请砍伐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50株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批准;

        (二)一处一次砍伐50株以上(含50株),100株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审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一处一次砍伐100株以上(含100株)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报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现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的树木、绿地以及绿化设施等进行严格保护,不得损坏。

        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擅自在树木上张贴广告、悬挂物品、拉设管线、包裹装饰等;

        (三)在绿地、树池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四)擅自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七)损坏喷灌、座凳、雕塑、护栏等园林绿化设施及绿地内的其他附属设施;

        (八)在绿地上停放车辆;

        (九)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遛狗、饲养家畜家禽、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

        (十)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新增)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台风应急预案,落实防风措施,加强台风防御工作和台风后园林绿化修复工作,防止和减轻台风对园林绿化的损害。

        第三十三条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修剪。

        电力、电讯、建筑、煤气、市政、交通等管理部门因施工、维护管线安全使用或者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修剪树木的,可以向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修剪。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报告。采取砍伐、移植处理措施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绿地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或者发动群众义务劳动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管理;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养护管理;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管理;

        (四)居民、村民在自家庭院种植的树木花草,归种植人所有,并由其养护管理;

        (五)树木权属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第三十五条(删除第一款)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植物受损或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第三十六条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城镇绿化的养护、检查、监督和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三十七条(新增)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化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违法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核定绿化标准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退出,恢复绿化用地,并按每平方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绿化用地,或者造成绿化功能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以实际损失价值3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占用城镇绿地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但逾期未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毁、破坏城镇绿地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损失价值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价值3倍的罚款;造成移植树木死亡的,处以该树木价值4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

        (二)偷盗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擅自在树木上张贴广告、悬挂物品、拉设管线、包裹装饰的,责令自行摘除或改正,擅自在树木上张贴广告的,每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在树木上悬挂物品、拉设管线、包裹装饰的,处6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绿地、树池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按处理违建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强制拆除;

        (六)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在绿地上停放车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遛狗、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及绿地内的其他附属设施的,处以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报告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采取砍伐、移植处理措施未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按照本条例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故意破坏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围攻、殴打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的,或者未将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划定和管理本市城市绿线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证的;

        (四)在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前未按照规定在现场公示原因和数量的;

        (五)对应当进行招投标的园林绿化工程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或者对招投标活动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的;

        (六)对在建的绿化工程未加强监督检查,未及时纠正违反设计的建设行为的;

        (七)未做好台风应急预案、台风后园林绿化修复工作的;

        (八)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九)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覆盖面积占城镇面积的比率。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区各类绿地(含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五类)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建设项目绿地率是指该项目的绿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本条例所称绿地的含义: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游园、陵园、绿化广场、街旁绿地、河岸绿地等;

        (二)生产绿地: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

        (三)防护绿地:指用于卫生、隔离、安全、护堤、护岸、护路及城市环境保护等防护目的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绿化条例的规划建设

       一、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指标体系 类型 序号 指 标 备注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基本项 提升项 1

       综合

       管理 1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 ①按照各级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专业管理机构;②依照法律法规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 2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专项资金 * ①近三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②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切实保障园林绿化日常维修养护及相关人员经费,并逐年增加。 - 3 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能力 * ①具有以城市园林绿化研究、成果推广和科普宣传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研究机构;②近三年(含申报年)有园林科研项目在实际应用中得到推广。 - 4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具有相关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政府批准实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之相协调。 - 5 城市绿线管理 * 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 6 城市蓝线管理 * 划定城市蓝线,蓝线的管理和实施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的规定。 - 7 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 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公示制度及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义务植树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 8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 ①已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实施动态监管;③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 9 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 ≥80% ≥90% 2

       绿地

       建设 1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36% ≥40% 2 建成区绿地率(%) * ≥31% ≥35% 3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人均建设用地小于80㎡的城市 * ≥7.50㎡/人 ≥9.50㎡/人 人均建设用地80~100㎡的城市 ≥8.00㎡/人 ≥10.00㎡/人 人均建设用地大于100㎡的城市 ≥9.00㎡/人 ≥11.00㎡/人 4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 * ≥60% ≥70% 5 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 * ≥25% - 6 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 * ≥5.00㎡/人 - 7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 ≥70% ≥90% 8 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 * ≥0.06 ≥0.07 9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 ≥95% 100% 10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 ≥95% 100% 11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 * ≥95% - 12 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 * ≥80% ≥90% 13 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 * ≥2% - 14 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 * ≥80% - 15 大于40hm? 的植物园数量 * ≥1.00 - 16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 * ≥60% - 17 河道绿化普及率(%) * ≥80% - 18 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 ≥80% - 3

       建设

       管控 1 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 * ≥8.00 ≥9.00 2 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 * ≥8.00 ≥9.00 3 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 * ≥8.00 ≥9.00 4 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 * ≥8.00 ≥9.00 5 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 * ≥8.00 ≥9.00 6 公园管理规范化率(%) * ≥90% ≥95% 7 古树名木保护率(%) * ≥95% 100% 8 节约型绿地建设率(%) * ≥60% ≥80% 9 立体绿化推广 * 已制定立体绿化推广的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且实施效果明显。 - 10 城市“其他绿地”控制 * ①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的绿地系统;②城市郊野公园、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其他绿地”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 11 生物防治推广率(%) * ≥50% 12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 * ≥70% - 13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 ≥80% - 14 城市历史风貌保护 * ①已划定城市紫线,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经过审批,实施效果良好;②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得到有效保护。 - 15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 。 - 4

       生态环境 1 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 * ≥240天 ≥300天 2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 ≥50% 地表水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IV类以下水体 3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 ≤56.00dB(A) ≤54.00dB(A) 4 城市热岛效应强度 * ≤3.0℃ ≤2.5℃ 5 本地木本植物指数 * ≥0.80 ≥0.90 6 生物多样性保护 * ①已完成不小于城市市域范围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②已制定《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 7 城市湿地资源保护 * ①已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普查;②已制定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 5

       节能减排 1 北方采暖地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比例(%) ≥25% ≥35% 2 节能建筑比例(%) 严寒及寒冷地区≥40%

       夏热冬冷地区≥35%

       夏热冬暖地区≥30% 严寒及寒冷地区≥50%夏热冬冷地区≥45%

       夏热冬暖地区≥40% 3 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 ≥10% 4 单位GDP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千克/万元) - ≤25 5 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80% 6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 ≥30% 6

       市政

       设施 1 城市容貌评价值 * ≥8.00 ≥9.00 2 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 ≥99% 100% 3 城市污水处理率(%) * ≥8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9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4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8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9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5 城市道路完好率(%) * ≥95% ≥98% 6 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 * ≥35.00km/h ≥40.00km/h 7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城市地下管网、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监管到位,城市安全运行得到保障。 - 8 城市排水 - 城市建成区实施雨污分流,雨水收集、排放系统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规定的高限建设;有专门的排水设施管理机构和专项维护资金保障。 9 城市景观照明控制 - 除体育场、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照明严格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进行设计,被照对象照度、亮度、照明均匀度、照明功率密度(LPD)及限制光污染指标等均达到规范要求。 7

       人居环境 1 社区配套设施建设 社区教育、医疗、体育、文化、便民服务、公厕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 - 2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建成区内基本消除棚户区,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实施物业管理。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并按规划实施。 - 3 林荫路推广率(%) ≥70% ≥85% 4 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 - ≥70% 5 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 - 制定专项规划,并经批准实施,建成较为完善的步行、自行车专用道和公用自行车租用系统。 8

       社会保障 1 住房保障率(%) ≥80% ≥85% 2 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 ≥100% - 3 无障碍设施建设 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其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 4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 - ≥90% 5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 最低生活保障线高于本省(自治区)同类城市平均水平,实现应保尽保,正常发放。 注:

       1、国家园林城市须满足全部基本项的要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须同时满足所有基本项和提升项的要求。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表示该指标来自《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均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一致。

       二、国家园林城市否决项

       (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二)建成区绿地率不达标;

       (三)城市污水处理率不达标;

       (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

       (五)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不达标;

       (六)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达标;

       (七)林荫路推广率不达标。

       (一)至(四)项为国家园林城市否决项,(一)至(七)项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否决项。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

       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保持历史风貌,体现首都特色。

       绿化规划包括绿地系统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专项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区、县绿地系统规划还应当包括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绿地防火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所在地区消防规划。

       第十四条 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本市依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地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土地利用,扶持与绿化隔离地区功能定位相适应的绿色产业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市加强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建设,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活动空间。

       第十八条 绿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乡土植物,注重营造植物景观,突出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

       第十九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三)铁路、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公共绿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其中,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成片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公共绿地绿化施工前,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施工的30日前,书面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报送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具体建设时序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并予以明确。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二十六条 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鼓励屋顶绿化、立体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及文化体育设施,符合建筑规范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二十七条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临时绿化,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的要求实施绿化;提高农村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支持村民对住宅庭院和周边的空地进行绿化美化。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农村居民在住宅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树木收益归种植者所有。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郊野公园设计标准”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