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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漠公园管理条例_沙漠公园管理条例最新

zmhk 2024-06-24 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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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地球生态环境的文章 5000字左右 答对有奖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和宏伟工程。坚持不懈地搞好生态环境保护是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为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努力实现祖国秀美山川的宏伟目标,特制订本纲要。

        一、当前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状况

        (-)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1.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加大了生态环境建设力度,使我国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和改善。主要表现在:植树造林、水土保持、草原建设和国土整治等重点生态工程取得进展;长江、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全面实施;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开始启动;建立了一批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生态农业试点示范、生态示范区建设稳步发展;环境保护法制建设逐步完善。

        2.全国生态环境状况仍面临严峻形势。目前,一些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破坏的范围在扩大,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突出表现在: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源头的生态环境恶化呈加速趋势,沿江沿河的重要湖泊、湿地日趋萎缩,特别是北方地区的江河断流、湖泊干涸、地下水位下降严重,加剧了洪涝灾害的危害和植被退化、土地沙化;草原地区的超载放牧、过度开垦和樵采,有林地、多林区的乱砍滥伐,致使林草植被遭到破坏,生态功能衰退,水土流失加剧;矿产资源的乱采滥挖,尤其是沿江、沿岸、沿坡的开发不当,导致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沉降、海水倒灌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全国野生动植物物种丰富区的面积不断减少,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环境恶化,珍贵药用野生植物数量锐减,生物资源总量下降;近岸海域污染严重,海洋渔业资源衰退,珊瑚礁、红树林遭到破坏,海岸侵蚀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继续恶化,将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生态环境安全。

        (二)当前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

        3.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是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一些地区环境保护意识不强,重开发轻保护,重建设轻维护,对资源采取掠夺式、粗放型开发利用方式,超过了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一些部门和单位监管薄弱,执法不严,管理不力,致使许多生态环境破坏的现象屡禁不止,加剧了生态环境的退化。同时,长期以来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投入不足,也是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切实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与问题,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4.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中心,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紧紧围绕重点地区、重点生态环境问题,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区推进,加强法治,严格监管,坚决打击人为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保护和改善自然恢复能力,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努力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为实现祖国秀美山川的宏伟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5.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在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的同时,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彻底扭转一些地区边建设边破坏的被动局面。

        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应充分考虑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相互影响和作用,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规划,同步实施,把城乡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

        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经济发展必须遵循自然规律,近期与长远统一、局部与全局兼顾。进行资源开发活动必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绝不允许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的和局部的经济利益。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制度。要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权、责、利,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

        (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

        6.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是通过生态环境保护,遏制生态环境破坏,减轻自然灾害的危害;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科学利用,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近期目标。到2010年,基本遏制生态环境破坏趋势。建设一批生态功能保护区,力争使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的源头区,长江、松花江流域和西南、西北地区的重要湖泊、湿地,西北重要的绿洲,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及重点监督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得到保护与恢复;在切实抓好现有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同时,抓紧建设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使各类良好自然生态系统及重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使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重点资源开发区的各类开发活动严格按规划进行,生态环境破坏恢复率有较大幅度提高;加强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建设,全国部分县(市、区)基本实现秀美山川、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远期目标。到2030年,全面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使重要生态功能区、物种丰富区和重点资源开发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各大水系的一级支流源头区和国家重点保护湿地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部分重要生态系统得到重建与恢复;全国50%的县(市、区)实现秀美山川、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30%以上的城市达到生态城市和园林城市标准。到2050年,力争全国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改善,实现城乡环境清洁和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全国大部分地区实现秀美山川的宏伟目标。

        三、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一)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

        7.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国家和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对这些区域的现有植被和自然生态系统应严加保护,通过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实施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跨省域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跨地(市)和县(市)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省级和地(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

        8.对生态功能保护区采取以下保护措施: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停止一切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区内人口已超出承载能力的应采取必要的移民措施;改变粗放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型发展道路,对已经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要结合生态环境建设措施,认真组织重建与恢复,尽快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9.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立,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同级政府批准。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可由省级政府委派的机构管理,其中跨省域的由国家统一规划批建后,分省按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应给予积极扶持;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保护与建设的监督。

        (二)重点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

        10.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的环境管理,严格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资源开发重点建设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否则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11.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全流域统筹兼顾,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综合平衡,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建立缺水地区高耗水项目管制制度,逐步调整用水紧缺地区的高耗水产业,停止新上高耗水项目,确保流域生态用水。在发生江河断流、湖泊萎缩、地下水超采的流域和地区,应停上新的加重水平衡失调的蓄水、引水和灌溉工程;合理控制地下水开采,做到采补平衡;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禁采区,抓紧清理不合理的抽水设施,防止出现大面积的地下漏斗和地表塌陷。继续加大二氧化硫和酸雨控制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大气水资源;对于擅自围垦的湖泊和填占的河道,要限期退耕还湖还水。通过科学的监测评价和功能区划,规范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口管理制度。严禁向水体倾倒垃圾和建筑、工业废料,进一步加大水污染特别是重点江河湖泊水污染治理力度,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力度,鼓励畜禽粪便资源化,确保养殖废水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氮、磷严重超标地区的氮肥、磷肥施用量。

        12.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明确土地承包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生态用地保护,冻结征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地、林地、湿地。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生态用地的,应严格依法报批和补偿,并实行“占一补一”的制度,确保恢复面积不少于占用面积。加强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建设线路和施工场址要科学选比,尽量减少占用林地、草地和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加强非牧场草地开发利用的生态监管。大江大河上中游陡坡耕地要按照有关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并加强对退耕地的管理,防止复耕。

        13.森林、草原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区、草原,应划为禁垦区、禁伐区或禁牧区,严格管护;已经开发利用的,要退耕退牧,育林育草,使其休养生息。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发挥好森林的生态效益;要切实保护好各类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对毁林、毁草开垦的耕地和造成的废弃地,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限期退耕还林还草。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工作,努力减少林草资源灾害性损失;加大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的封山育林育草力度,加速林区、草原生态环境的恢复和生态功能的提高。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减少樵采对林草植被的破坏。

        发展牧业要坚持以草定畜,防止超载过牧。严重超载过牧的,应核定载畜量,限期压减牲畜头数。采取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严格实行草场禁牧期、禁牧区和轮牧制度,积极开发秸秆饲料,逐步推行舍饲圈养办法,加快退化草场的恢复。在干旱、半干旱地区要因地制宜调整粮畜生产比重,大力实施种草养畜富民工程。在农牧交错区进行农业开发,不得造成新的草场破坏;发展绿洲农业,不得破坏天然植被。对牧区的已垦草场,应限期退耕还草,恢复植被。

        14.生物物种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开发应在保护物种多样性和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依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杀、采集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活动。严厉打击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非法贸易。严格限制捕杀、采集和销售益虫、益鸟、益兽。鼓励野生动植物的驯养、繁育。加强野生生物资源开发管理,逐步划定准采区,规范采挖方式,严禁乱采滥挖;严格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取缔一切发菜贸易,坚决制止在干旱、半干旱草原滥挖具有重要固沙作用的各类野生药用植物。切实搞好重要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重要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保护。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建立转基因生物活体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对引进外来物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加强进口检疫工作,防止国外有害物种进入国内。

        15.海洋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海洋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必须按功能区划进行,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切实加强海岸带的管理,严格围垦造地建港、海岸工程和旅游设施建设的审批,严格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沿海防护林。加强重点渔场、江河出海口、海湾及其他渔业水域等重要水生资源繁育区的保护,严格渔业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加大海洋污染防治力度,逐步建立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对海上油气勘探开发、海洋倾废、船舶排污和港口的环境管理,逐步建立海上重大污染事故应急体系。

        1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采矿。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区域采石、采砂、取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严格规划管理,开发应选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把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矿产资源开发必须防止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在沿江、沿河、沿湖、沿库、沿海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已造成破坏的,开发者必须限期恢复。已停止采矿或关闭的矿山、坑口,必须及时做好土地复垦。

        17.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与要求,确保旅游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线路,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强自然景观、景点的保护,限制对重要自然遗迹的旅游开发,从严控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旅游开发,严格管制索道等旅游设施的建设规模与数量,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设施,要限期拆除。旅游区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处理,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

        (三)生态良好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

        18.生态良好地区特别是物种丰富区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要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保证这些区域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不被破坏。在物种丰富、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地区,应抓紧抢建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要把横断山区、新青藏接壤高原山地、湘黔川鄂边境山地、浙闽赣交界山地、秦巴山地、滇南西双版纳、海南岛和东北大小兴安岭、三江平原等地区列为重点,分期规划建设为各级自然保护区。对西部地区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物种和生态系统分布区,特别是重要荒漠生态系统和典型荒漠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应抢建一批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19.重视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在城镇化进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各类重要生态用地。大中城市要确保一定比例的公共绿地和生态用地,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加强城市公园、绿化带、片林、草坪的建设与保护,大力推广庭院、墙面、屋顶、桥体的绿化和美化。严禁在城区和城镇郊区随意开山填海、开发湿地,禁止随意填占溪、河、渠、塘。继续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和工业污染源治理,切实加强城镇建设项目和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积极推进环保模范城市和环境优美城镇创建工作。

        20.加大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建设力度。国家鼓励和支持生态良好地区,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发挥示范作用。进一步加快县(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建设步伐。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努力推动地级和省级生态示范区的建设。

        四、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协调,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

        21.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要把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各部门对本行业和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的责任制落到实处。明确资源开发单位、法人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行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对于严格履行职责,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失职、渎职,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纳入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审计制度,确保投入与产出的合理性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22.积极协调和配合,建立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督工作,计划、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划和管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在国家确定生态环境重点保护与监管区域的基础上,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辖区的生态环境重点保护与监管区域,形成上下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西部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搞好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放在优先位置,确保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

        23.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持能力。各级政府要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鼓励科技创新,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恢复和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在生态环境保护经费中,应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含量和水平。建立早期预警制度,加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预测预报。

        24.建立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各地要抓紧编制生态功能区划,指导自然资源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健康发展。制定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计划时,应依据生态功能区划,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影响问题。自然资源的开发和植树种草、水土保持、草原建设等重大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不利影响的项目,必须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与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检查验收。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应严格评审,坚决禁止。

        (二)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5.加强立法和执法,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轨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抓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制定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健全、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和监管制度。

        26.认真履行国际公约,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湿地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国际公约,维护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权益,承担与我国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义务,为全球生态环境保护做出贡献。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发展。

        27.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深入开展环境国情、国策教育,分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培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能力。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积极搞好社会公众教育。城市动物园、植物园等各类公园,要增加宣传设施,组织特色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表扬先进典型,揭露违法行为,完善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民间团体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为实现祖国秀美山川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河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抚恤优待的其他人员,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由本级财政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保证抚恤优待标准不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义务。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和关怀抚恤优待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活动,并免费播发拥军优属公益广告。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捐赠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接收、管理,并专项用于军人抚恤优待事业。

        第二章死亡抚恤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收到军队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分别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按规定发给一名持证人。

        第八条持证人由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

        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收到军队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按下列顺序发放证明书: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的兄弟姐妹。

        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不发放证明书。

        证明书的持证人确定后一般不再变更。

        第九条在办理证明书过程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现役军人的身份、死亡性质、工资标准等事项,以及烈士批准机关、现役军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确认机关有异议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军队协商确认。

        第十条证明书发放后,持证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一次性抚恤金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发放。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一次性抚恤金发给其不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其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符合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条件的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一次性抚恤金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发放。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符合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条件的兄弟姐妹的,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一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自发证当月起按规定标准发放定期抚恤金。

        第十二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有两人以上且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其定期抚恤金由各自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分别发放。

        第十三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进入全日制高等、中等学校就读而迁移户口的,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继续发放定期抚恤金。

        第十四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户口迁移时,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人申请和户籍证明为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并负责发放当年的定期抚恤金;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人申请、户籍证明、抚恤关系转移证明和抚恤档案等材料,从次年1月起按当地标准发放定期抚恤金。

        第三章残疾抚恤

        第十五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持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役证件、评残档案和户籍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

        第十六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其正式档案中有原所在部队涉及其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的'记载,或者本人持有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够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病情检查和实验分析记录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认定残疾性质、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第十七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情况发生恶化,原评定的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十八条对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后,自次年1月起发放残疾抚恤金。

        对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自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次月起发放或者增发残疾抚恤金。

        对迁移户口的残疾军人,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当年的残疾抚恤金;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后,自次年1月起发放残疾抚恤金。

        第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在生活、住房、医疗等方面予以保障。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集中供养。

        第二十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或者维修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

        第四章优待

        第二十二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支付优待金所需的经费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列支。

        毕业大学生、在校大学生和保留入学资格的高校新生入伍后服义务兵役期间,对其家庭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第二十三条一级至六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和七级至十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七级至十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门诊费用,以及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按国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的门诊费用,按不低于其年度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用总额百分之十的标准给予补助,发给本人包干使用。

        前款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对其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内住院费用的自付部分难以支付的,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城乡医疗救助;经城乡医疗救助仍难以支付或者本人不是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按个人自付部分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的标准给予住院费用补助。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补助的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省和设区的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抚恤优待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有关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费用。

        第二十五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所在企业破产等原因失业的,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安置。经协调仍难以安置的,失业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可进入当地人力资源市场求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其免费优先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落实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抚恤优待对象开办企业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按国家规定减免税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从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扶持抚恤优待对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高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收费的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

        法分别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和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第二十八条抚恤优待对象及其子女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

        公办学校对在校学习的烈士子女按规定免收学费、杂费,对其中的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

        因现役军人工作调动其子女需要转学的,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办理转学手续,并帮助就近入学。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五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国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农村危房改造的,在同等条件下,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人家属由驻军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其符合随军条件但因部队驻地不能解决就业就学等问题而无法随军的家属,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子女在当地优先安排就学。

        第三十二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确认身份后,从确认身份的当月起按规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三十三条对依靠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生活仍有困难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优先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给予救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前款规定人员在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其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需要,开办优抚医院(门诊)、光荣院,用于治疗或者集中供养依法实行抚恤优待的孤老人员和生活不能自理人员。

        优抚医院、光荣院的建设、维修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享受生活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死亡后,对其家庭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抚恤优待对象具有双重以上身份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身份的抚恤或者补助。

       

办理退役军人优待证的条件要求

        工作实施方案

        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是指对某项工作,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是我们走向积极式工作的起点。以下介绍工作实施方案

工作实施方案1

方案写作指要

        方案,是一种计划性公文,主要用于对比较复杂的工作做出全面的部署,因而说方案是较为复杂的计划之一。方案是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为了完成某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原则、目标、方法、步骤、要求、措施时所使用的一种公文。由于一些具有某种职能的具体工作比较复杂,不做出全面部署不足以解决问题,因而公文内容构成势必要繁琐一些,一般有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

一、方案的特点

        方案具有计划性、针对性、指导性、预见性、可行性。

        1、计划性,制定方案要根据事物的发展趋势,确定实施目标,要有计划地设计实施的步骤。

        2、针对性,制定方案是要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制定方案一定要紧紧围绕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写作,做到有的放矢,具有明鲜的针对性。

        3、指导性,方案不仅要反映工作的目标和步骤,而且要明确工作的性质和指导思想以及具体措施。对整个工作的全过程都具有指导意义。

        4、预见性,制定方案时必须对事物的发展趋势做出分析,对事物发展结果做出估计,对事物发展或执行方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预测。

        5、可行性,制定方案的目的是为了执行方案,因此不能脱离实际,必须切实可行,要把实现的可能性与实施的可行性结合起来。

       

二、方案的种类

        方案根据其内容和性质,可以分为不同种类,如用于工作的“工作方案”,用于会议的“会议方案”,带有综合性的“总体方案”,专就某项工作而订的“单项方案”等等。目前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用得最多,也是最常见的有四种,即工作方案、会议方案、接待方案、活动方案。具体举例如:《干部考核工作方案》、《××活动调研方案》、《市场情况测评方案》、《×××活动实施方案》、《召开××××会议方案》、《××三省××会议接待方案》等等。

三、方案的结构

        在一般情况下,方案结构由标题、正文(开头、主体、结尾)、发文机关署名和日期等几部分组成。

四、方案的写法

        方案的具体写作要根据各种方案不同的内容而定。一般来说,应该把握如下写法:

        1、标题。方案的标题有两种写法:一是“三要素”俱全的写法,即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如《××大学三年发展规划总体方案》;一是“两要素”的写法,即省略发文机关,如《关于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

        2、正文。方案写作的重点,即重要内容都在正文当中。方案的正文的写作由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组成。

        开头部分。开头,即导语,要写清楚制定方案的原因和理由,也可以写出制定方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主体部分。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常规写法,即按“指导方针(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工作方法)”、“政策措施”及“工作要求”几个部分来写,这个较固定的`程序适合于一般常规性方案;二是变项写法,即根据实际需要加项或减项的写法,适合于特殊性的方案。但不管哪种写法,“主要目标”、“实施步骤”、“政策措施”这三项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在实际写作中称呼可以不同,如把“主要目标”称为“目标和任务”,把“政策措施”称为“实施办法”或“组织措施”等。在“主要目标”一项中,一般还要分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实施步骤”一般还要分基本步骤或关键步骤,关键步骤里还有重点工作项目;“政策措施”的内容里一般还要分“政策保证”、“组织保证”和“具体措施”等。在具体行文时,有时可按层次分段落写,有时可加标题分条款写。

        结尾部分。结尾部分的写作,要根据方案的性质而定。如属下级机关请示上级机关的,可写上类似请示结尾的用语,如:“以上方案,当否,请批示。”

        3、发文机关署名、日期。比较重要的方案,一般都用带“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而“红头文件”上都印有发文机关名称,所以方案写作一般不用落款。方案的成文时间一般也不省略,要写在标题下面的正中位置的括号内。制定一般的方案,如不用“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发文机关名称和成文时间可以写在方案的正文结尾处右下方。

五、注意的事项

        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公文运行中,“方案”一般作为“通知”或“函”的附件下发。

        2、重要的方案都有相应的组织(成立临时的工作或活动领导小组)保证。

        3、任何方案都要经过批准后才可行文和实施。

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持续推进领导干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坚持机关工作人员带头学法用法,推动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二、活动主题

        尊学法学守法用法,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三、活动对象

        全体干部职工。

四、活动内容

        1、结合职能,组织开展集中学法、考法活动。采取机关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领导领学与举办讲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学习。在周一早学会上由领导带领集中学习各类法律法规知识,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党章》、《中国***廉洁自律准则》、《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

        2、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工作,制作典型案例,宣传审计工作。通过信息报道和LED屏加大对“集中学法月”活动的宣传。

        3、强化责任,落实执法普法责任制。结合审计职责,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普法责任制实施的决议》,进一步强化普法工作责任,坚持依法审计,通过审计推进审计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

        4、精心组织,积极参与问卷调查。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参加文明网、普法网、普法微信等网络媒体开展的“线上”法治宣传教育问卷调查活动。

        5、认真制作,发挥“以案释法”作用。结合实际,安排专人将审计工作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和社会关注的行政处罚案例制作成“以案释法”PPT,开展送法宣传活动,发挥教育竟是、案例指导、社会宣传等功能作用。

        五、活动要求

        1、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部署活动。由分管领导在全局大会上作动员,部署相关工作。

        2、认真总结,广泛宣传。利用活动契机,认真总结我局相关工作,并形成信息报道加以宣传。

工作实施方案2

篇一工作实施方案

        为热烈庆祝中国***建党 xx周年,丰富和活跃机关、企业业余文化生活,增进友谊,增强凝聚力,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自身素质,经市直机关工委和市粮食局研究决定,联合举办庆“七一”唱红歌比赛联欢活动,为确保活动有序进行并圆满成功,特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活动议程

        主办:市直机关工委、市粮食局党组

        时间:20xx年6月28日

        地点:武威沙漠公园

        1、早上九点半主持人宣布活动开始。

        2、领导讲话。

        3、歌咏比赛、谜语竞猜、知识抢答。

        4、颁发比赛奖牌。

        5、全体合唱《歌唱祖国》,活动结束。

二、活动组织机构

        活动成立联合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许有琴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柴尔桢同志、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王英文同志担任。文体活动联合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武威市粮食局副局长达瑞元同志、市直机关工委纪检组长范文同志担任,具体事宜由市直机关工委组宣科和市粮食局办公室办理。

三、活动资料

        1、各参赛单位红歌比赛,歌唱祖国,歌颂党的×华诞。

        2、趣味谜语竞猜。

        3、知识抢答。

       

四、参赛方法

        1、参赛单位:市直机关工委、市粮食局支部、市第二粮油公司、市军粮供应站。

        2、报名方法:

        (1)报名时间:各单位在6月10日以前把参赛人员名单和参赛曲目报市直机关工委组宣科和市粮食局办公室。

        (2)红歌比赛,每单位组成一个参赛队,每队8人,队员单位自定,每队指定唱2首歌(预选歌曲名单附后)。参赛队员统一着装“上白下蓝红领带”(即:上着白衬衫,下穿藏蓝色裤子)。

        (3)知识抢答与猜谜语活动凡参加者均可参与(每答对、猜对一题者奖纪念品一个)。知识题与谜语当场由主持人提出。

五、活动奖励

        红歌比赛分一、二等奖,获奖人员颁发奖品,其它参加人员发放纪念品。

六、经费预算

        共计xxx元,由参加单位分摊。

篇二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文化建设,丰富机关党员干部的业余生活,营造“幸福工作、健康生活”的工作氛围,由区直属机关党工委、区文体旅游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组建区级机关党员干部文体俱乐部,具体方案如下:

一、参加对象

        区政府大楼及区行政服务中心(东、西座)的工作人员。

二、俱乐部的资料及形式

        根据机关党员干部不同的兴趣爱好以及文体活动不同的.性质特点,主要组建2类7个俱乐部:

(一)运动类:

        1、太极拳俱乐部。招募机关单位的太极拳运动爱好者组成太极拳俱乐部,主要形式是邀请专业教练定期召集训练,为俱乐部会员带给技术指导,并为日常活动的开展带给场地保证。

        2、健美操俱乐部。招募机关单位的健美操运动爱好者组成健美操俱乐部,主要的形式是邀请专业教练定期召集训练,为俱乐部会员带给技术指导,并为日常活动的开展带给场地保证。

        3、乒乓球俱乐部。招募机关单位的乒乓球运动爱好者组成乒乓球俱乐部,主要的形式是邀请专业教练定期召集训练,为俱乐部会员带给技术指导,并为日常活动的开展带给场地保证。

        4、象棋俱乐部。招募机关单位的象棋爱好者组成象棋俱乐部,主要的形式是邀请专业教练定期组织训练,为俱乐部会员带给技术指导,并为日常活动的开展带给场地保证。每年举办一次内部象棋切磋赛。在此基础上,挑选象棋高手组建机关象棋队,适时与其他队伍进行联谊赛。

(二)文艺类:

        1、摄影俱乐部。招募机关单位的摄影爱好者组成摄影俱乐部,采用与XX摄影协会联办的形式,定期邀请专业摄影师,为俱乐部会员授课,带给技术指导和培训。不定期组织作品评析活动,对当中的优秀作品,由摄影协会送参各级摄影比赛。适时组织会员开展摄影采风活动。

        2、书画俱乐部。招募机关单位的书画爱好者组成书画俱乐部,书画俱乐部主要由书法和美术两个兴趣班组成。采用与XX书法、美术协会联办的形式,定期邀请书法、美术老师,为俱乐部会员带给技术指导和培训。不定期组织作品评析活动,对当中的优秀作品,由协会送参各级书画比赛。适时组织会员开展写生采风活动。

        3、声乐俱乐部。招募机关单位的声乐爱好者组成声乐俱乐部,声乐俱乐部主要由吉他和合唱两个兴趣班组成。邀请专业教练定期组织训练,为俱乐部会员带给技术指导,并为日常活动的开展带给场地保证。在此基础上,挑选优秀人员组建区机关的乐器队、合唱队等,适时组织队员参加各级比赛。

三、组织方式

        每个俱乐部根据实际状况组建,区直属机关党工委负责做好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发动,以及俱乐部的日常管理、协调和服务;区文体旅游局负责联系师资,带给活动的基本设备、设施、协调公共文体场所的使用,并做好师资队伍的管理,对教学过程进行指导,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调大院内场地和设备的使用。各俱乐部在业余时间组织开展活动,活动所需的资源相关单位应予协助带给。

四、推进计划

        (一)宣传发动。7月份,组织发动广大机关党员干部报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具体跟进落实,要加强党员干部的认识,广泛深入发动,用心做好推广,并于7月24日前将报名状况报机关党工委。

        (二)组织实施。7月下旬完成俱乐部的组建,各俱乐部制定好活动方案及相关制度,并将会员名单、方案和制度等资料报区直机关党工委、区文体旅游局。

        (三)活动开展。各俱乐部于7月31日前召集会员组织第一次俱乐部活动,随后各俱乐部按照方案及制度有计划开展活动,并将有关的活动简讯和活动报区直机关党工委、区文体旅游局。

工作实施方案3

员工培训方案

一、制定新员工培训方案的目的

        1,为新员工提供正确的、相关的公司及工作岗位信息,鼓励新员工的士气

        2,让新员工了解公司所能提供给他的相关工作情况及公司对他的期望

        3,让新员工了解公司历史、政策、企业文化,提供讨论的平台

        4,减少新员工初进公司时的紧张情绪,使其更快适应公司

        5,让新员工感受到公司对他的欢迎,让新员工体会到归属感

        6,使新员工明白自己工作的职责、加强同事之间的关系

        7,培训新员工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提供寻求帮助的方法

        综合目的是为了让企业新员工更快的融入到工作环境,进入工作状态。

二、新员工培训方案培训程序

        1、人数多、文化层次、年龄结构相对集中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同各部门负责人共同培训,共同考核。(定期:三个月一次)

        2、人数较少、分散时,由具体用人部门负责培训,培训结果以单位和员工书面表格确认为证。(不定期的培训)

三、培训内容

1、公司岗前培训 ——人力资源部准备培训材料。

        主要是要对新来员工表示欢迎;按照公司行业特点、组织结构、工作性质,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公司服务行业基本素质准备手册或专人讲解;指定新员工工作部门的经理或组长作为新员工贴身学习的辅导老师;解答新员工提出的问题。

2、部门岗位培训 ——新员工实际工作部门负责。

        介绍新员工认识本部门员工;参观工作部门;介绍部门环境与工作内容、部门内的特殊规定;讲解新员工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流程、工作待遇,指定一名资深老员工带新员工;一周内,部门负责人与新员工进行交换意见,重申工作职责,指出新员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回答新员工的提问;对新员工一周的表现进行评估,给新员工下一步工作提出一些具体要求。

3、公司整体培训:人力资源部负责--不定期

        分发《员工培训手册》——(简述公司历史与现状,描述公司地理位置、交通情况;公司的企业文化与经营理念;公司组织结构及主要领导,公司各部门职能介绍,主要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等;公司有关政策与福利、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员工合理化建议采纳的渠道;解答新员工提出的问题。)

       

四、培训反馈与考核

        1、人力资源部制作的培训教材须经过公司总经办审核,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所进行人力资源部→部门培训应在公司总经办的指导下进行。人力资源部每培训一批新员工都必须完成一套“新员工培训”表格,部门→人力资源部的培训要紧密连接,不要出现培训的空挡。

        2、培训实施过程应认真严格,保证质量,所有培训资料注意保存,并注意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

        3、培训结果经人力资源部抽查后,上报公司总经办,总经办对人力资源部及本门培训新员工培训情况三个月给人力资源部总结反馈一次。

五、新员工培训实施

        1、召集各部门负责培训人员,就有关公司新职工培训实施方案,征求与会者意见,完善培训方案。

        2、公司尽快拿出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教材,落实培训人选。

        3、公司内部宣传“新员工培训方案”通过多种形式让全体职工了解这套新员工培训系统,宣传开展新员工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4、所有新员工在正式上岗前,都必须在公司集中培训一次,(培训内容见人力资源部岗前培训);然后再到具体工作部门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见部门岗位培训);公司可根据新员工基本情况实施相应的培训教材和时间,一般情况下,培训时间为1-3天;根据新员工人数不定期实施整体的新员工培训,总体培训时间一周为宜,培训合格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5、公司从选定日期开始实施新员工培训方案。

六、部门新员工培训所需表格

        表格1:新员工部门岗位培训确认表

        表格2 :新员工岗位培训反馈表

        表格3 :(部门名称)新聘员工培训统计表

伤残军人子女入学有什么优待

       法律主观: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章优待第三十一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 工龄 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承包合同 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三十二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 医疗费用 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 医疗保险 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 工伤保险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 工伤 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 。 第三十四条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 征兵条件 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七条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一条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二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2019年四川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法律分析:1至4级残疾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一些优待: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各类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学校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还可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和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社会捐助,学校也将优先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七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北京植物园的占地面积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促进拥军优属工作的社会化和规范化,支持部队建设,保障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以及公民,均应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双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和区(市)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拥军优属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应制定拥军优属规划、措施和制度,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干部政绩、评选先进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各单位应把拥军优属作为国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教育、文化和新闻单位应加强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和支持部队建设的责任感,树立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观念,形成爱国拥军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六条广泛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和争创双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活动。

        有条件的单位应与当地驻军结成共建对子,开展军民共建活动。

        第七条部队与地方发生矛盾和纠纷时,当地政府应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主动与部队协商解决;对重大军民纠纷,主要领导应亲自出面,及时协调,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报道。

        第八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当地驻军发展副业生产,扶持其“菜蓝子工程”并在土地、资金、技术和人力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应建立“蔬菜配送中心”,并在价格上给予优惠。

        第九条严禁各单位以任何名义向部队乱摊派费用。未经市和区(市)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各单位不得向部队分配任务。

        第十条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征兵工作规定,严把质量关,为部队输送合格优质兵员。

        第十一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地区繁华地段、交通要道等显著位置设立长久性的双拥标牌。

        第十二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对破坏军事设施,盗窃、哄抢军用物资或到营区滋扰闹事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军用车辆在停车场(点)停车,在公路、城市道路通行,免缴停车费和通行费。

        第十四条现役军人参观纪念馆、革命旧址、烈士陵园,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免购门票。

        第十五条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医院等窗口行业应设立军人服务窗口,保证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优先购票、优先乘车、优先就诊。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招生政策,积极解决现役军人、革命烈士子女入学问题。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转业、退伍军人的任务,必须按规定完成。

        第十八条市和区(市)县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对长期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等艰苦地区工作和从事飞行、舰艇工作以及荣立二等功以上转业干部,应在安置时给予适当照顾。

        国家机关在招考公务员时,人事行政部门应对报考的转业专业军士、退伍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积极做好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开发使用率应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用人单位从农村招聘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第二十条企业一般不得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对因特殊情况已经下岗的,应优先帮助实现再就业。

        企业不得安排革命伤残军人下岗。

        第二十一条现役军官和专业军士配偶在单位分房、集资建房、购买住房时应享受所在单位双职工待遇,军人的军龄计入工龄,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配偶无工作单位且无住房的,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无房或住房特别困难的,应优先划给其

        宅基地。

        第二十二条现役军人配偶按规定到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并按规定报销车船票,假期内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三条对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选址、定点、征地、建设等方面应优先安排,并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家住农村的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生活水平低于本乡镇平均生活水平的,免缴集体提留和免服义务工;家住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老复员军人收种承包地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予以帮助。

        第二十五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除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享受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外,当地人民政府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当增加抚恤金、补助费;在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时,不得将

        抚恤金、优待金、定期定量补助费计入优抚对象的家庭收入。

        第二十六条城镇待业青年和在校学生被征集服现役的义务兵,其家属优待金每年按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百分之六的标准发放,由其父母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父母只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全部负担。父母均系居民和现役军人或父母工作单位在本市

        外的,由入伍时户籍所有区(市)县民政部门申请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逐步建立拥军优属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其他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按照《成都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或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或区(市)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会同成都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我们身边的土地、资源,他们遭到破坏了吗?写写自己的发现和感受(写一处) 我的家乡是蚌埠。最好写淮河。

       北京植物园占地面积400公顷。

北京植物园介绍

       北京植物园位于京西香山脚下,隶属于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距市中心23公里。有多条公交可达。北京植物园是一个集科普、科研、游览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植物园,是国家重点建设的植物园之一。

       北京植物园是国家级AAAA旅游景区、中国林业科普基地、中国野生植物保护科普教育基地、中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中央国家机关思想教育基地、北京市科普教育基地、北京市首批精品公园。

地理环境地理位置

       北京植物园位于北京的西北郊,东经116 °28 ′,北纬40 °,海拔61.6—584.6米。北京植物园地处北京五环路之外,在海淀区香山公园和玉泉山(西山卧佛寺附近)之间,坐落在寿安山南麓,西山脚下。曹寺路与香山路交汇处,周边被西营、峂裕村、南营、鲍家窑环绕。

气候情况

       北京植物园的气候为典型的北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夏季高温多雨,冬季寒冷干燥,春、秋短促。1996—2003年,北京植物园年均温度12.8℃,年降水量532.6毫米,一月均温-2.5℃,七月均温32.0℃,一月极端最低温度-13.8℃,七月极端最高温度38℃。

主要景点综述

       北京植物园1956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其规划面积400公顷,东西向最大距离约3.5千米,南北向最大距离约2.5千米。截至2014年已建成开放游览区200公顷。北京植物园由植物展览区、名胜古迹人文景观、自然保护区和科研区四部分组成。

       植物展览区(约94公顷)分为观赏植物区(面积42.47公顷)、树木园(面积44.9公顷)和温室区(面积6公顷)三部分。观赏植物区由专类园组成,主要有月季园、桃花园、牡丹园、芍药园、丁香园、海棠栒子园、木兰园、集秀园(竹园)、宿根花卉园和梅园。月季园是中国目前规模最大的月季专类园,栽培了近1000个月季品种。桃花园是世界上收集桃花品种最多的专类园。树木园由银杏松柏区、槭树蔷薇区、椴树杨柳区、木兰小檗区、悬铃木麻栎区和泡桐白蜡区组成。还有中草药园,野生果树资源区,环保植物区,水生和藤本植物区,珍稀濒危植物区,和热带温室。热带植物展览温室被评为北京20世纪90年代十大建筑之一。盆景园于1995年建成开放。盆景园主要展示中国各流派盆景的技艺与作品。

       名胜古迹区由卧佛寺、樱桃沟、曹雪芹纪念馆、梁启超墓、隆教寺遗址等组成。卧佛寺始建于唐代,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有元代铜铸的释迦牟尼卧像。樱桃沟林木茂密,是北京近郊重要的自然保护教育区。

       植物园以展示中国东北、西北、华北地区植物资源为主,兼顾部分华中、华南亚热带观赏植物。既有科学内容,又有园林外貌。按照“因地制宜,借势建园,突出植物造景”的原则,植物园已建成松柏区和十几个专类花园。各小园风格各异,各具特色。有中国写意式的田园风光,有法国宫廷式整齐严谨的布局,也有英国风格的开阔舒展的画面。

       热带温室在植物园有四个展区,热带雨林展区,四季花园展区,沙漠植物展区,专类植物展区,分别展示了不同气候条件下典型的植物景观。

       

参考资料:

网页链接

       综合来看,福州的土地和资源的保护还是比较到位的,比有些内地省市要好的多。

       详细资料如下:

       生物多样性保护概况

       福州位于福建省东部,地处中亚热带和南亚热带过渡地带,地理特点背山面海,山海高差达1700米。内陆地形地段复杂,水系发达,沿海岸线曲折,滩涂广阔,岛屿星罗棋布,复杂的自然地理气候环境造就了我市丰富的生物资源,构成了生物物种遗传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福州市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但由于栖息地环境的破坏和人为的乱捕滥猎,我市许多野生动物物种已陷于濒危状态。我市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83种,省重点和省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为43种和300种,珍稀野生植物属国家重点保护的有21种。

       为了有效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我市在生态系统脆弱、涉及珍稀濒危物种的地区建立了一批自然保护区。“九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各级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共同努力,我市自然保护区覆盖率逐年稳步提高,至2000年底已建成各类型自然保护区、小区22个(不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面积693.07 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占我市国土面积5.79%,为我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福州增殖渔业资源设五大海洋保护区

       从福建省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获悉,福州将设立5大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区,分别是:罗源湾及临近海域增殖保护区(主要为放流增殖对虾、海蜇等);连江东部浅海增殖保护区(主要为鱼虾贝放流增殖区);闽江口海域境殖保护区(主要为海蚌增殖保护区和鳝鱼滩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区);平潭东部放流增殖区(主要为鱼贝藻苗种增殖区);兴化湾放流增殖区,包括平潭南海岛、高山湾以及兴化湾口海域(主要为贝类、鱼类和对虾苗增殖区)。

       摘自《中国渔业报》2004年2月2日

       福州市寿山石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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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欣赏:《福州市寿山石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305

        发布文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发布日期2000-04-24

        生效日期2000-04-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福州市寿山石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24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 翁福琳

        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

        福州市寿山石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寿山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境内从事寿山石资源开采、加工、销售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寿山石是指储藏于我市寿山乡、宦溪镇、日溪乡境内地表或地下可用作雕刻工艺品的叶腊石。

       第四条 寿山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破坏寿山石资源。

       第五条 对寿山石矿的开发和利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开采”的原则进行,实行保护性开采。禁止乱采滥挖及其他破坏性开采。

       第六条 晋安区人民政府及其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寿山石矿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勘查寿山石资源、制定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对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实行监督。

        福州市和晋安区的公安、工商、林业、环保等部门以及晋安区寿山乡、宦溪镇、日溪乡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寿山石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 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寿山石:

        1、旅游景点、森林密集区;

        2、电力、电信线路等距离60米以内;

        3、饮用水源、居民密集区等距离300米以内;

        4、寿山石、田黄石保护区。

        寿山村“田黄一条溪”保护区,以上游三株琛树为起点,到拱桥止为终点,沿溪两侧各50米为“田黄石”保护区范围,并设四至标志。

       第八条 开采寿山石的单位必须是国有矿山企业和乡(镇)以上的集体矿山企业,严禁村办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人开采寿山石。禁止未经批准转让采矿权或转包给个人开采。

       第九条 开采寿山石的单位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向晋安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申请区地质勘查工作资料;

        (六)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经审核,符合开采条件的,由晋安区地矿主管部门报市地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

        禁止无证开采寿山石。

       第十条 使用土地、林地、砍伐林木、利用水资源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审批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无效。

       第十二条 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寿山石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进行开采;

        (三)向晋安区地矿主管部门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

        (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安全生产;

        (五)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采用先进的开采工艺,实行规模开采,保证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采用爆破方法开采寿山石的单位,除应取得合法的《采矿许可证》外,还应向公安部门申办使用爆破物品的审批手续。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使用爆破物品。

       第十四条 销售寿山石原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地矿主管部门批准,凭地矿主管部门核发的《寿山石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后,方可销售。

       第十五条 已依法取得采矿权的单位采得的寿山石原矿,其他单位、个人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采得的寿山石原矿,都应销售给已取得《寿山石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或在政府设立的寿山石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严禁私自交易寿山石。

       第十六条 由晋安区政府组织由地矿主管部门及有关审批部门的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队伍。依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对开采寿山石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寿山石所在地的乡(镇)、村要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晋安区人民政府、市地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亚行项目信息之一:亚行将帮助中国福州减少水污染及保护水资源

       2005-9-13 本文已阅读 462 次

       亚洲开发银行2005年8月1日批准一笔5580万美元的贷款通过减少水污染及保护水资源来帮助福州,中国福建省省会,改善城市环境。

       该项目将通过建设及修缮排水管道网络,维修地下沟渠系统,以及加强水资源的管理,来帮助福州改善185万人居住的城市环境。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该项目将扩大服务福州东部的洋里排水管道系统,建设福州南部的南泰岛的连班排水系统,以及修缮南泰岛上的13条地下沟渠以控制污染和防止洪水。总共,将建设长度为264公里的排水管道和修缮35公里的现有排水管道。

       该项目将同样,通过支持总体水资源的管理,来改善地下沟渠和闽江的水质量以达到预定标准。“该项目将改善水质量和环境条件,同样能够增加福州安全饮用水的来源并降低因水源而造成的疾病,直接福州的改善生活条件和公共健康水平,”埃德加·A·库阿说,一位亚行的主要项目经济学家。“除此之外,环境的改善将增强城市的舒适度,刺激经济活动,并进一步加强福州作为中国在改善城市环境方面最积极的城市之一的形象。”

       福州是闽江三角洲一个主要的文化、商业和工业中心。闽江,从福州的城市中心穿过,是饮用、灌溉和工业加工的水源。然而,高速的经济增长和城市化导致了严重的污染。由于大量为经处理的废水排放导致城市沟渠和河流的水质量严重恶化。绝大多数的沟渠被有机物,氮和磷废弃物污染。

       “对废水的管理不足以及对水资源的保护不力导致公共健康的恶化,不清洁的城市居住环境,以及污浊的饮用水,所有这些都影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库阿先生补充道。

       该项目将完成先期由亚行资助的福州洋里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该项目同样包括一项旨在加强福州市政府在废水处理管理能力的机构建设和培训内容,以及促进私营机构参与开发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一笔50万美元的援助连同贷款用来支持一项示范行动以推动一项在南泰岛贫困人口中实施的清洁河流计划。

       亚行贷款将承担该项目总成本1855万美元中的30%。贷款来自是亚行的常规资金来源,贷款期限为25年,并享有5年的宽限期。利率将按照亚行根据伦敦同业银行拆借率指定的条款确定。

       中国工商银行将为该项目融资2719万美元,福州市政府将出资1亿零251万美元。

       福州市政府是该项目的执行机构,项目将于2009年12月竣工。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5-24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树形奇特、国内外罕见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或者在风景点、城市景观中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 福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林业、文物管理、旅游、公安、城建监察等有关部门,协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于损害、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集为辅,并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特别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定为一级;其余的定为二级。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分级和价值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并加强管护技术指导和监督,每半年至少一次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和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保护管理水平,促进古树名木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主管部门制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规划,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做到树体、生长环境、景观同步保护。

        第十一条 一级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专业队伍负责管护。

        二级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一)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三)居民院落、住宅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城市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五)单户住宅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人管护。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发生变更,原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管护责任单位发现古树名木受损害、衰萎,应当及时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并配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复壮和养护。古树名木死亡的,应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和责任后作出处理;其保护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三条 对损害严重或者濒危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抢救、复壮和养护的计划和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现有围困古树名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污染源,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拆除或者搬迁。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侧五米以内的空间范围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树冠偏斜的,还应按根系生长的实际,设置相应的保护范围。

        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有碍树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保护范围内设架空线、堆物、倾倒污水废渣、排放废气、动用明火;

        (二)在保护范围内封砌、封固和开挖地面,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度;

        (三)折枝摘叶、剥损树皮、损伤枝干树根和刻划树干;

        (四)借树木搭盖、作业、拴绳挂物;

        (五)栽植缠绕树体的藤本植物;

        (六)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

        (七)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保护方案,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保护方案施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严禁砍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无法避让确需移植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同意移植(移植后能够保活)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确需修剪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

        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过程中为避免损害需要修剪的,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经

        批准移植或者修剪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时限实施,其施工费用、树木损失费、三年内的管护费及其他与移植、修剪有关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管护责任单位变更,原管护责任单位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树木受损害或衰萎、死亡,管护责任单位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的罚款;擅自占用死亡古树名木原保护范围内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有碍树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设施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属二级古树名木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五千至七千元罚款,属一级古树名木的,处以八千至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划审批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由审批单位负责赔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保护方案和时限进行施工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属二级古树名木的,处以五万至七万元罚款,属一级古树名木的,处以八万至十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砍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损害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按其价值赔偿损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处以等额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不按时检查指导,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害严重或者死亡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除对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外,可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好了,今天关于“沙漠公园管理条例”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沙漠公园管理条例”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