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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_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处罚

zmhk 2024-05-25 人已围观

简介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_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处罚       大家好,今天我来为大家揭开“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的神秘面纱。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探

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_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处罚

       大家好,今天我来为大家揭开“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的神秘面纱。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吧。

1.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

2.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

4.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5.占用小区公共绿化用地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_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五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公园绿化率它也是包括公共的绿地。对公共绿地的要求是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该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70%;在房地产开发中,政府有规定这是这个指标,一般是不少于30%。公园的绿化率一般要求要达到65%以上。

       “绿地率”它是用来描述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在计算绿地率时,对绿地的要求非常严格。绿地率所指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

       其中,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化公共绿地。而宅旁绿地等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在设计计算时也要求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不得计入绿化用地。

       绿地率通常以下限控制:并不是长草的地方都可以算做绿地率,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土地或地表覆土达不到3米深度的土地,不管它们上面是否有绿化,都不计入绿地面积。

       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绿化率也是如此,公园的绿化率较高,建筑密度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

       :绿化率计算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1、绿化率=绿化面积(包括覆土绿化和实土绿化)÷规划面积。

       2、新建居住区绿化面积每人不能低于2_,居住小区每人绿化面积不能低于1_,旧区改造绿化面积不能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3、覆土高度>1.5米时,绿地面积要为覆土面积的50%,覆土高度3米时,绿地面积要为覆土面积的100%。

       4、实土绿化面积要在总绿化的50%以上,覆土面积要在总绿化的50%以下。

       5、集中绿地每人指标,集中绿地不能

       6、建筑高度不到18米的,则绿化面积为总面积的20%。

       法律依据:

       根据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苗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第八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第九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包括:发展目标、布局、规模、树种、育苗规划、园林绿地定额指标和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条 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的指标是:2000年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三平方米。远期目标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七平方米。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产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工矿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园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第十五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当继承优秀的传统造园艺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时代精神和地方特色,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第十七条 设市城市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一、对《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自然山体保护规划、城市绿道系统规划、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城市道路绿化规划等绿化专项规划。”

       (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五)将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一项规定,损毁绿化设施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和区域绿地,其含义分别为:

       “(一)公园绿地,是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 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 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科普教育、应急避险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二)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 “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

       “(三)广场用地,是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中的规划绿地。

       “(四)防护绿地,是指具有生态、卫生、隔离、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化用地,包括城市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五)区域绿地,是指市(县)域范围以内、城市建设用地之外, 对于保障城乡生态和景观格局完整、居民休闲游憩、设施安全与防护隔离等具有重要作用的各类绿地,包括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二、对《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五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负责;

       “(二)江河、湖泊、水库(塘)、人工渠道、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湿地、绿地、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七)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

       “(八)临时占用的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由占用者负责。

       “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四)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镇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镇道路造成污染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未进行标准化打围作业或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六)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生活垃圾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占用小区公共绿化用地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增强市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在批准前十日内公示,并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占用小区公共绿化用地,需要将其恢复原貌,并承担罚款。区绿化用地由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

法律分析

       对于违规占用绿地的业主,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整改并恢复原貌。对于不予恢复的,物业公司将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解决,对情节较严重的物业公司将向所属区域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上述案件中,业主的户外花园已超出了其住宅专有部分的范围,房屋平面图载明的庭院范围之外的部分应由小区业主共同享有,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占公共部位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好了,关于“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立水桥公园绿化用地违规”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